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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黄恩财与被执行人邵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恩财,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黄恩财,男。被执行人邵海涛,男。申请执行人黄恩财与被执行人邵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邵海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3)讷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