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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焕玲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焕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644号罪犯李焕玲,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焕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焕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张某与李焕玲两家素有积怨。2010年10月1日下午,李焕玲之女张亚宁与张某之妻段小凤因琐事发生争执,两家发生矛盾。次日张某到李焕玲家与李焕玲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焕玲持家中的剪刀向张某猛刺数下,致张某死亡。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罪犯李焕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焕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焕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