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梁作广与李家明、余邦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作广,李家明,余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梁作广,居民。被申请人李家明,居民。被申请人余邦贤,居民。申请人梁作广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李家明、余邦贤在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家明、余邦贤在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间,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