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唐林抢劫、强奸、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79号罪犯唐林,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三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南刑执字1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2分,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