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之父。被告唐某某,系原告刘某甲之母。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席光武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邓祥国、人民陪审员蒋娟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吕燕担任记录。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唐某某与刘某乙的婚生女儿。2007年8月31日,被告唐某某与刘某乙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刘某甲由刘某乙抚养,被告唐某某给付原告刘某甲抚养费每月200元。原告现已读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因医疗、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远远超过原定数额,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600元,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表,拟证实2013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4609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在东安县林业局工作,有固定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原告。2003年4月26日,刘某乙将被告左眼打成八级伤残,导致被告失业,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被告与刘某乙离婚后,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孩,仅靠丈夫一人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生活条件极差。被告无固定职业,又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东安县芦洪市镇慈巴铺村委会证明,拟证实被告唐某某系农业户口,无固定职业和收入;2、东安县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书,拟证实被告与刘某乙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儿原告刘某甲由刘某乙抚养成年,被告唐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实被告唐某某已再婚,2012年1月29日生育一女孩刘璐菲。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系被告唐某某与刘某乙的婚生女儿。2007年8月31日,被告唐某某与刘某乙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刘某甲由刘某乙抚养成年,被告唐某某给付原告刘某甲抚养费每月200元。原告刘某甲现已读初中,生活和学习等费用均有增加。故原告刘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唐某某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负担一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被告唐某某系农业户口,无固定职业年和收入,其每年承担原告刘某甲抚养费的标准以2013至2014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行业平均收入21836元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宜。综上所述,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唐某某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为每月增加150元;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医疗、上学等实际费用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刘某甲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刘某甲的抚育费另增加15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某甲负担15元,被告唐某某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席光武审 判 员 邓祥国人民陪审员 蒋娟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吕燕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