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卫杰、陈卫杰依据(2013)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韩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杰,韩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杰,农民。被执行人韩崇超,农民。申请人陈卫杰依据(2013)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崇超支付其工资款12060元,案件受理费102元,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崇超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