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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卫杰、陈卫杰依据(2013)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韩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杰,韩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杰,农民。被执行人韩崇超,农民。申请人陈卫杰依据(2013)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崇超支付其工资款12060元,案件受理费102元,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崇超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