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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于敏兰与李盈忠黄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敏兰,李盈忠,黄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于敏兰,女,住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李盈忠,男,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黄尧,男,住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于敏兰与被申请人李盈忠、黄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争议标的为200000元。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额为200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锐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