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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林秀建合同诈骗、伪造居民身份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秀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道澳村旋江路**号。2001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秀建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秀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林秀建应退赔给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50万元、刘某人民币25万元、魏某某人民币20万元、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吴某某人民币121950元。原审被告人林秀建不服,以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秀建的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秀建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林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