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武某某,女性,汉族,生于1989年3月24日,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诉讼代理人胡广体,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性,汉族,28岁,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本院在审理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