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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申请执行人: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称,1、评估程序违法,存在暗箱操作。2、拍卖程序违法。3、拍卖信息未在网上公布。4、暗箱操作拍卖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让一部分债权人血本无归。5、超标的查封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查明,1、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由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委托白城市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权属房产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雅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2013年10月10日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依法委托白城市华联有限责任拍卖行、白城市盛达拍卖行、白城市恒兴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公开拍卖上述财产,拍卖公告在白城日报上刊登。2、异议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向本院提出超标的查封的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的(2009)白执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驳回。本院认为,异议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葛凤海审 判 员  黄学军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