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松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联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0号原告王松丽,女,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庄品华。第三人上海联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力。原告王松丽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松丽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