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何光春与张忠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春,张中(忠)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何光春被告张中(忠)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春诉被告张中(忠)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春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春撤回对被告张中(忠)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光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权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