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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何光春与张忠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春,张中(忠)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何光春被告张中(忠)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春诉被告张中(忠)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春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春撤回对被告张中(忠)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光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权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