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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袁启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52号申请人: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吴国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该公司行政专员。被申请人:袁启仁,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申请人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华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启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经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集华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380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每月领取工资的时候需要签一份工资单,该工资单交由申请人保管。申请人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只有发放奖金的时候才会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1925元。这与被申请人提出平均工资金额严重不符,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是伪造的,特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袁启仁答辩称:被申请人的实际工资超过3800元,以计件形式计算,被申请人不是普工,是技术员,有特殊工种的补贴,技术补贴有500-1000元不等,申请人出示的工资单复印件并没有附带的现金发放的红色工资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申请人集华公司以涉案仲裁裁决对袁启仁的平均工资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属于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集华公司提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却又没有对此举证予以证明,其该主张不能予以认定。故此,集华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38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400元,由申请人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勇源审判员  杨剑心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彧彭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