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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池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朱芳俊与刘良华、周付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芳俊,刘良华,周付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朱芳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刘良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周付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朱芳俊因与被申请人刘良华、周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良华、周付云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芳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良华、周付云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芳��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坐落于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南馨园小区10幢105、205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池字第0105733**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杜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巩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