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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罗金梅与魏小平、赵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梅,魏小平,赵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罗金梅。被告魏小平。被告赵冬云,阜平县城南庄镇谷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梅诉被告魏小平、赵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梅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