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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4)28胡靓大成酒店公司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靓,肖璟荣,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28/01/2014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胡靓(身份证号码430102197505143024),汉族,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63号综合13楼南边1303房。申请执行人肖璟荣(身份证号码43011120020121076X),汉族,女,2002年1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63号综合13楼南边1303房。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5655.3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