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鲁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海新盗窃罪,王海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执字第5号罪犯王海新,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1)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9)德中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海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因涉嫌抢劫,王海新于二○○九年八月十九日被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十八日被收监羁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德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撤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刑执字第441号对被告人王海新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海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二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以(2010)鲁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海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王海新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海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