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唐令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镇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令,小名唐三毛,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江古镇蚂塘行政村唐家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5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令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溥杰、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唐令与一个叫“林森”(在逃,身份信息不详)的人前往镇远县都坪镇天印村桥边欲购买红豆杉。嗣后唐令雇请封某某、蒋某某、封某某等人,将已砍伐的四节红豆杉原木先由都坪镇马思塘(地名)处运至都坪镇天印村叶坡组蒋友万家,后被镇远县都坪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经镇远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唐令非法运输的四节原木树种为红豆杉,属于国家I级保护植物,立木蓄积0.7173立方米。被告人唐令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唐令于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本案的原木红豆杉四节被镇远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12年6月6日扣押。被告人唐令的亲属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令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镇远县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镇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人唐令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令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令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令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主动缴纳罚金1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唐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令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未缴纳的罚金3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四节原木红豆杉,依法予以���收,由镇远县森林公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龙三本人民陪审员 周开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