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素贤诉被告姜磊、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贤,姜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190号原告杨素贤。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姜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钟影。委托代理人祝策。被告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洪山。原告杨素贤诉被告姜磊、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尹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素贤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姜磊、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素贤诉称,2013年6月17日14时,原告骑自行车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沈辽路路口同被告姜磊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是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铁西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3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4653元、误工费11264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姜磊辩称,肇事情况属实,我是肇事司机,肇事车辆辽CXXX**是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后,我与原告反复协商,协商结果后原告和其丈夫给我出具同意书,同意书说明原告只要辽CXXX**车辆在把保险公司给付的理赔款,其它超出理赔款的费用不用我承担,原告自己承担。我认为保险公司给原告多少钱全归原告所有,符合原告的承诺。被告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肇事车俩的实际所有权人,肇事车辆是答辩人出借给被告姜磊的车辆。答辩人作为辽CXXX**车辆的出借人不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姜磊应自己承担责任,因姜磊的行为造成答辩人修车3万多元。答辩人不承担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于原告合理直接的损失予以赔偿,医疗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原告是在19中学食堂工作,工资每月1800元,所以误工费同意按每天60元的标准乘以误工天数。关于护理费,同意按照服务业标准每天90.46元乘以住院天数赔偿,原告要求每天141元的标准过高,且无纳税证明。营养费2000元不同意赔偿。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14时,原告骑自行车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沈辽路路口同被告姜磊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是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铁西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诊断书、交通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姜磊驾驶车辆未尽安全行使义务,致原告身体健康受损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另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提供门诊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票据原件,经本院核实,原告所花医疗费共计26,837.96元,原告所花费的医药费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参照沈阳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50元/天,结合原告住院天数计算,应为1,650元(即50元/天×33天),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出院医嘱中,明确记载需要加强营养,故对于原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的问题,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诉称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陈乃文护理,原告丈夫的职业为出租汽车司机,庭审中,向法庭依法出示了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证明其从事的职业性质。故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应按照2013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标准计算,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及护理级别,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650.11元(51,433元÷365天×33天×1人/天),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的问题,原告事故发生前,在沈阳市第十九中学食堂工作,原告受伤后,经保险公司查勘,原告每月收入为1,800元,故原告的误工损失结合误工天数,应为9,900元(1,800元÷30天×165天=9,900元)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的问题,参考本案中原告受伤部位、就医地点,本院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费用500元予以支持,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素贤医药费26,837.96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素贤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素贤营养费500元;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素贤护理费4,650.11元;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素贤交通费500元;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素贤误工费9,900元;以上判决,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辽宁本特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