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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振伟诉耿基甫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伟,耿基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魏振伟被告耿基甫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伟与被告耿基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基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伟撤回对被告耿基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孝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