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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经开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敬财,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桂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查:2013年6月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于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已被冻结,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没有房屋产籍登记,现办公厂址系租赁;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土地地籍登记,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现有四台车辆的车籍已被我院审理的其它案件在诉讼期间予以保全。申请执行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执行期间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文军执行员  申世永执行员  魏博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