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福金人造板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福金人造板有限公司,青岛华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福金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郑佛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6478793-5。法定代表人周玉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晓东,系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6479972-5。法定代表人刘同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福金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