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焕金与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金,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焕金,男。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金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焕金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宝恒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