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川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曲长清与王学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长清,王学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川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曲长清,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王学武,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长清与被告王学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长清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