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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初字第0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薛永生诉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生,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商初字第0996号原告薛永生,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海涛,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为舰,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晚霞,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永生诉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海涛,被告聚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晚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永生诉称:2013年11月8日,徐州宇和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和公司)将其对被告的1275211.55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宇和公司向被告通知了债权转让的情况,现原告已取得了该笔债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1275211.55元。被告聚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永生债权转让款127521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40元,由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筱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