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罗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罗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塘市村委胡家洞黄土山。法定代表人王正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盛能,桂林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5号。法定代表人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余,该公司职员。被告罗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罗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被告罗才荣已清偿所欠原告的页岩砖货款,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平审 判 员 张征学人民陪审员 黄立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守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