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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1357号-1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钊源与被执行人姚维兰、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钊源,王海民,姚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357号-1申请执行人张钊源,男,1947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民,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维兰,女,1958年8月31日生,汉族。张钊源与王海民、姚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民、姚维兰因涉嫌犯罪已刑事立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雷家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