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咸宁中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宁中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1997年2月21日被决定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5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决定撤销逮捕。辩护人汪细柱,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鄂崇阳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细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崇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道才审判员 王益民审判员 沈朝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