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调确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叶敬慧与游招俤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47号申请人:叶敬慧,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游招俤,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3年12月20日9时分许,申请人叶敬慧驾驶闽AB18**号小型轿车,由罗源县凤山镇府前街往看守所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东外路港务局路段,刮碰站在道路中间等待通行的行人游招俤,造成申请人游招俤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叶敬慧愿意赔偿申请人游招俤医疗费3100元,并一次性支付4000元,作为申请人游招俤的后续治疗费。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叶敬慧与申请人游招俤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敬慧与申请人游招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