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步建与方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建,方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陈步建,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南平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滨江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总经理。被告方彦荣,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步建诉被告方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步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彦荣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08号荣顺大厦B幢16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以及荣顺大厦C幢16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担保人南平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坊7号二层办公室用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为原告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步建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人南平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坊7号二层办公室用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方彦荣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08号荣顺大厦B幢16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以及荣顺大厦C幢16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南平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坊7号二层办公室用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