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曹维胜盗窃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683号罪犯曹维胜,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维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曹维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2月25日,罪犯曹维胜多次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维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维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