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候文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文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执字第78号罪犯候文辉,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潍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候文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四日以(2011)鲁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任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任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候文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候文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候文辉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本院认为,罪犯候文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候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睿审 判 员 倪 克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新 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芳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