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顺刑初字第01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1,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1于2014年1月9日2时许,醉酒驾驶一辆黑色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为京YP11**)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牛山派出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1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沈×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2的证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110”出警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1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沈×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