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先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丽。被执行人刘夕恩。被执行人李培丽。被执行人潍坊金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潍城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金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乐埠山管委会的土地出售款、土地补偿款1020000元。现因第三人乐埠山管委会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金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乐埠山管委会的土地出售款、土地补偿款10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