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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42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陈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4256-2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被告陈其兵,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2161元,财产保全费1527元,共计3688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宏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本页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