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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汤先柳、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先柳,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胡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278-1号申请人:汤先柳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被申请人: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胡海群被申请人:胡海群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武民保字第00278号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胡海群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胡海群所有的在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何米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