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朱玉习与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习,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习,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翠文,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林啸,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蕙,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冯悦宇,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朱玉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民四初字第477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甘国明、代理审判员谢宏(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玉习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玉习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玉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智代理审判员 甘国明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