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可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芙行初字第12号原告黄可,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派出所湖东社区望月湖二片**栋1门***房。委托代理人廖利民,长沙市开福区畅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慧,长沙市开福区畅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荷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局长。原告黄可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钟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则云、苏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可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可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可负担。审 判 长 钟 浩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