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审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孙洪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洪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97号罪犯孙洪嵩,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洪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9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月获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单项奖励1次;2013年2月获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单项奖励1次。截止2013年7月份,累计积分272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孙洪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4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