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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郑某某,女,1979年10月生。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10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郑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