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郑某某,女,1979年10月生。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10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郑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