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苏庆丰与邱建新、南通新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丰,邱建新,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苏庆丰。委托代理人许建忠。被告邱建新。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丰与被告邱建新、南通市新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通市通州区,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邱建新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俊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