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林存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林存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商初字第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侯训义,行长。被告林存强,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林存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建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