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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田振春与田兴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春,田兴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田振春,居民。被执行人田兴营,居民,(现正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振春与被执行人田兴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兴营在苍山县公安局兴明派出所预交的医疗费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