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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银端、王国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端,王国涛,王国婷,耿红傲,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15号被告:杨银端,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被告:王国涛,男,2006年5月1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同上。被告:王国婷,女,2009年元月1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同上。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红傲,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舒城县。被告: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舒城县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奚增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端、王国涛、王国婷与被告许少中、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端、王国涛、王国婷于2014年元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端、王国涛、王国婷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琳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睿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