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明斗与黄宗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斗,黄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斗,男,生于1948年,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黄宗平,男,生于1932年,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宗平在邓州市农科所的工资每月10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至所欠款20700元及息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何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