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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明斗与黄宗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斗,黄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斗,男,生于1948年,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黄宗平,男,生于1932年,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宗平在邓州市农科所的工资每月10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至所欠款20700元及息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何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