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能,该社青龙信用社主任。被告黄小平,男,生于1971年4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