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王军岭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浦行初字第290号原告王军岭,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屹(原告王军岭之兄),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委托代理人蔡炜,男。委托代理人李斌,男。原告王军岭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浦东分局)不服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岭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军岭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