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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465肖顺彬与赵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顺彬,赵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顺彬,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肖顺彬因与被上诉人赵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肖顺彬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顺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倪德利审判员  曾晓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吉娜附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