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侨钢实业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兴杰,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奕明,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谢连弟。被申请人谢连弟,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柘荣县,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郑诗荣,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鼎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侨钢实业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侨钢实业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