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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龙腾与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8号原告龙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住所地新邵县大新乡大西村。法定代表人谢赤忠,该卫生院院长。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原告龙腾与被告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3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4723元,由原告龙腾负担。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朱黎源人民陪审员  姚华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