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龙腾与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8号原告龙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住所地新邵县大新乡大西村。法定代表人谢赤忠,该卫生院院长。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原告龙腾与被告新邵县大新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3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4723元,由原告龙腾负担。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朱黎源人民陪审员 姚华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文艳 关注公众号“”